关于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声明
为更加规范、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积极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给学术研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科技伦理挑战,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指南,本刊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规范声明如下:
1.本刊不接收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参与署名的稿件,所有作者必须为自然人,稿件的原创内容和核心观点必须由研究者本人完成。
2.本刊支持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应用于学术研究,但其应用范围仅限于语言润色、文献检索、数据整理与分析、思路开拓等辅助非核心环节,并应遵守通行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学术规范。
3.本刊不接收存在如下情形的来稿: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直接生成稿件的研究框架、主体内容与核心观点;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改写既有研究成果,伪造文献内容与数据等;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直接生成图像;虚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使用信息或隐瞒使用情况;参考文献中包含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列为作者的文献等;其他违反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或学术规范的情形。
4.若稿件中存在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辅助写作的情形,作者在投稿时对内容中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部分做出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一)所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名称、开发者、版本等信息;(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在论文撰写中的用途,并在文中标注出生成的内容;(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记录,包括原始提示词与生成输出的对照记录等;(四)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包括观点、数据表述以及资料等),是否已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进行交叉验证;如果来自第三方,是否已取得第三方许可并已在文中予以致谢和说明。作者对稿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5. 审稿人须独立完成审稿意见,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直接生成审稿意见或辅助审稿。如有违反,即取消审稿人的审稿资格。
6.本刊保留以技术检测和人工审查相结合方式,长期追踪与审查投稿、审稿、刊稿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的权利。一经查实存在隐瞒或不如实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的作者和审稿人,本刊有权采取退稿、撤稿、通报所在单位等措施。
8.本声明将随时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更新。
9.本声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由本刊编辑部负责解释。
稿件文末声明格式:
AIGC使用情况声明
在本作品的准备过程中,作者使用了[AIGC具体工具/服务名称]来[使用目的:如文献调研/数据分析/图表制作等]。使用此工具/服务的日期和时间为[具体日期和时间],并通过[提示和问题]生成了相关文本。使用此工具/服务后,作者根据需要对内容进行了审查和编辑,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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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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